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武毅 王汉佳)物业公司在小区单元入户大厅安装地锁,行人被绊倒,造成十级伤残,这起事故应当如何划分责任?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物业公司与伤者对案涉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
2025年8月,王某到新野县某小区访友。当王某步行至朋友居住的单元入户大厅时,被通道内处于放倒状态的地锁绊倒。事故发生后,王某被确诊为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王某住院治疗10余天,累计支出医疗费用1万余元。经相关部门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某物业公司及该物业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案涉地锁由某物业公司安装在小区单元入户大厅人行通道,属于居民、访客高频通行区域,客观占用通行空间,造成安全隐患。某物业公司未对地锁设置警示标识,亦未及时排查、消除地面障碍物风险,日常安全管理缺位,未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在通行时未仔细观察路面路况,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事故成因及双方过错程度,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物业公司对案涉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因某物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因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保险合同先行赔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某物业公司自行承担。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