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海锋 本报通讯员 张亚飞 张延波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老王经老李介绍至某工地施工,由老李约定报酬标准、老钱核算工作量并支付部分款项。工程结束后,万余元劳务费被长期拖欠。10余年间,老王多次催讨,老李和老钱均以非承包方为由推诿。老王遂诉至新野县法院新甸铺人民法庭,并提交老钱亲笔书写的记账单及3段通话录音。庭审中,老钱辩称应由老周(案涉工程承包人,案件审理时已去世)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记账单及通话录音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老李负责招工并约定报酬、老钱负责核算工作量并结算付款,案涉工程系老李和老钱从案外人处合伙承包。与老王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老李和老钱,二人依法应承担付款责任。故法院判决老李、老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老王劳务款1.68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王的合同相对人究竟是已去世的案外人老周,还是老李和老钱?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即“谁签约,谁负责”,农民工为谁提供劳动、与谁约定报酬、听从谁的安排,就应当向谁主张劳务款。
该案中,老王经老李介绍提供劳务,老李与其约定报酬标准并安排施工,老钱负责核算工作量、结算报酬,且已实际支付部分款项。可见,与老王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正是老李和老钱,二人依法负有支付剩余劳务报酬的义务。
农民工作为进城务工群体,付出劳动获取报酬是其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长期以来,劳务纠纷中包工头以“未接到工程款”“不是欠薪主体”为由相互推诿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也提醒大家,务工尽量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好工作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期限等关键条款,避免产生纠纷时出现维权困难,如遇长期拖欠劳务款项,应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