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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杨海英)“我卖自家门前的树,咋还违法了?”面对法院判决,王某感到非常委屈。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砍伐树木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卖树人、砍树人、被砸伤路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家门前有一棵杨树,影响房屋采光,王某决定将其出售。经人介绍,王某将这棵杨树卖给李某,双方约定由李某自行找人砍伐并运走树木。砍伐树木时,李某未在现场设置警示标识。树木在砍伐过程中突然倾倒,砸中路过的行人张某,导致张某腰部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张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经鉴定,张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多次与李某、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将李某、王某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损失。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直接实施砍伐行为的主体,在作业时未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路过砍伐现场时,在有人阻止的情况下,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强行进入危险作业区域,造成案涉损害,存在明显的自身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某作为树木的出卖人,虽未直接参与砍伐,但在选择砍伐方时,未核实李某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作业资质,也未对砍伐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必要提醒和监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某与李某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在砍伐作业中,砍伐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作业前制定安全方案,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护措施,避免违规操作;树木所有人或出卖人在选择砍伐方时,应核实其资质和安全作业能力,同时对砍伐过程进行必要的安全监督;过往行人遇到树木砍伐等危险作业现场时,应主动远离,避免发生意外。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