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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一岁女童被酒店自动旋转门撞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公众上了一堂公共安全法治课。
李某带着年仅1岁多的女儿邱某入住某酒店。当李某办理入住手续时,刚学会走路的邱某挣脱开李某的手,摇摇晃晃地走向未设置警示标识的自动旋转门。此时,李某虽已察觉,却仍步行缓慢追赶。在邱某进入旋转门范围后,被自行转动的旋转门撞倒,李某赶到后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挡旋转门继续转动,致使邱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李某因赔偿事宜与某酒店协商未果,将某酒店诉至社旗县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认为,某酒店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其大堂旋转门系具有一定运行风险的设备,对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儿童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某酒店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的义务。然而,某酒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旋转门区域设置了针对未成年人的醒目警示标识,也未安排专人进行值守巡查。监控显示,事发时,大堂仅有前台一名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幼童脱离监护、擅自进入旋转门危险区域的险情;在幼童被旋转门推倒、夹伤时,在场工作人员亦未第一时间操作停止按钮切断旋转门运行。因此,酒店在风险预警和应急救助环节均存在疏漏,对该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案发时,邱某刚学会走路,完全不具备危险认知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其人身安全完全依赖监护人李某的看管与保护。由于李某疏忽大意,致使邱某脱离有效监护范围,擅自闯入旋转门危险区域,是引发本次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法院综合考量事故发生起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某酒店对李某合理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故依法判决某酒店支付李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264.71元。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