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恶意否认已收货款,影响法院正确裁判 虚假陈述 这家企业领到“诚信罚单”

发布时间:2026-07-24 15:51:35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李靖玥)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家在诉讼中故意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的企业开出“诚信罚单”。

    平顶山市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诉南阳某建材公司、河南某建工集团公司、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时,甲公司自认被告欠付货款为2458670元,并确认已收到货款360万元。然而,在一审庭审中,当被告提交付款记录后,甲公司突然将诉讼请求从245万余元变更为345万余元,并坚称仅收到260万元货款,理由是“财务记账疏忽”和“部分回款未入账”。

    承办法官多次向甲公司重申“如实陈述”的法定义务,并明确告知其虚假陈述的严重法律后果。然而,甲公司仍执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并在法院指定的补缴诉讼费期限内缴纳了费用,强调了其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决心。

    该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告当庭提交了案外人向甲公司关联方转账100万元的凭证。面对确凿证据,甲公司又改变陈述,承认已收到360万元货款。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甲公司在起诉时明知欠款数额和已收货款金额,却在一审中利用对方举证疏漏,恶意否认已收100万元货款的事实。其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也造成了法院错判的法律后果,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卧龙区人民法院在法定幅度内对甲公司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甲公司提出复议申请,辩称“陈述不一致不等于故意虚假陈述”“变更诉讼请求属于正常抗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明确认定:甲公司在一审时存在明显的虚假陈述行为,严重影响了一审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甲公司在起诉时明知真实欠款数额,却利用对方举证疏漏恶意夸大诉求,其行为已超出正常抗辩范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处罚决定。目前,甲公司已履行缴纳义务。⑥3

文章出处:2026年7月24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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