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讯(通讯员 李靖玥)庭审绝非儿戏,谎言终有代价。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对一家在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审理的企业,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此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外地甲公司起诉南阳某建材公司、河南某建工集团及宋某索要欠款。起初,甲公司自认已收到货款360万元,被告还欠付245万余元。然而在一审庭审中,甲公司突然将诉讼请求从245万余元变更为345万余元,并坚称仅收到260万元货款,理由是“财务记账疏忽”和“部分回款未入账”。
庭审期间,法官多次告知当事人负有如实陈述的法定义务,并明确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甲公司仍执意随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并在法院指定的补交诉讼费期限内缴纳了费用,强调了其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决心。案件上诉至二审后,被告当庭提交了案外人向甲公司关联方转账100万元的凭证,面对确凿证据,甲公司又改变陈述,承认已收到360万元货款。二审法院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甲公司明知真实回款数额,却在一审中利用对方举证疏漏,恶意否认已收100万元货款的事实。其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也造成了法院错判的法律后果,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甲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甲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目前,甲公司已经自觉履行缴纳义务。
法官说法:诚信诉讼,是通往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虚假陈述谋取不当利益者,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必将受到法律惩处。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