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报道:虚假陈述 被开10万元“诚信罚单”

发布时间:2026-08-06 15:54:27


    □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海锋 本报通讯员 李靖玥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诉被告某建材公司、某建工集团公司、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在起诉时,自认被告欠付货款245万余元,并确认已收到货款360万元。然而,在一审庭审中,被告提交付款记录后,甲公司发现被告存在100万元的举证疏漏,遂将诉讼请求从245万余元变更为345万余元,并称仅收到260万元货款,变更理由为“财务记账疏忽”和“部分回款未入账”。

    法官多次向原告讲明如实陈述的法定义务,并明确告知其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甲公司仍随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并在法院指定的补交诉讼费期限内补交费用,强调其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决心。

    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中,上诉人当庭提交了向甲公司转账100万元的凭证。面对确凿证据,甲公司又改变陈述,承认已收到360万元货款。二审法院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在起诉时明知欠款数额和已收货款金额,却在一审中利用对方举证疏漏,恶意否认已收100万元货款的事实。其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造成了法院错判的法律后果,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幅度内对甲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甲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辩称“陈述不一致不等于故意虚假陈述”“变更诉讼请求属于正常抗辩”。二审法院审查后认定,甲公司在一审时存在明显的虚假陈述行为,严重影响了一审法院的裁判。其在起诉时明知真实欠款数额,却利用对方举证疏漏恶意增加诉求,其行为已超出正常抗辩范畴。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目前,甲公司已自觉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本案中,甲公司为牟取不当利益,在法庭上反复无常、信口开河、虚假陈述,浪费司法资源,最终领了10万元的“诚信罚单”。

    法官在此提醒,诚信诉讼是通往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本案的10万元“诚信罚单”是一记警钟:法庭不是“戏台”,任何妄图以谎言干扰司法、靠造假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文章出处:2026年08月06日《 河南法治报 》 第 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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