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 造成一死一伤判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0-08-31 10:48:56


酒后无德,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的被告人张有,犯交通肇事罪,8 30 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宋某损失45000元,肖某6000元。

被告人张有,系新野县新甸铺镇元帅村人。2010441450分许,被告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野县新甸铺镇白湾村公路处,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人宋某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及自行车乘坐人肖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宋某系严重颅脑损失死亡,肖某左上肢、左下肢的损伤均构成轻伤。经新野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但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W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