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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郭茜)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非标两轮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厘清各方赔偿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11月10日,袁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横穿道路时,未仔细观察路况,与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蒋某所驾驶的非标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袁某、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袁某承担主要责任,蒋某承担次要责任。袁某被送进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蒋某系某公司的物流配送员。该公司为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单中“特别约定”部分载明“本产品承保车辆仅限于被保险人驾驶的服务于某公司二轮、三轮快递电动车,在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时,保险人均正常处理”;约定第三者死亡伤残保额为50万元、医疗费用保额为5万元。蒋某系在工作途中驾驶从事物流配送工作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袁某的法定继承人殷某将蒋某、某公司及某公司为蒋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在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殷某认为应由蒋某所投保的交强险先行赔付。然而,蒋某并未投保交强险。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虽在技术参数上属于机动车,但在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中,机动车须经相关部门登记、挂牌、取得驾驶证并投保交强险。而实际社会管理层面并未强制要求两轮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也未强制要求驾驶员取得驾驶证,部分保险机构也未开展此类两轮电动车的保险业务。普通大众仅凭社会经验无法确定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不宜仅凭鉴定结论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虽为机动车,但该车在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故对殷某主张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车辆客观上无法购买交强险,却要求驾驶人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相当于让驾驶人承担了无法履行的义务,不符合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基于上述客观限制,桐柏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不宜因蒋某未投保交强险而判令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而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公司为蒋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保单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殷某及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承办法官介绍,“能投而不投”与“客观上投不了”,法律后果截然不同。该案中,某保险公司正是依据蒋某购买的商业三者险承担了替代赔偿责任。广大群众在购买两轮电动车时,尽量选择符合国标的车型并确认能否登记上牌、能否投保交强险。对于无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车,可以考虑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自愿性保险产品,有效分散风险、减轻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无论驾驶何种车辆,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发生事故后,赔偿责任虽不因“无法投保”而加重,但侵权责任本身不会免除。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