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海锋 本报通讯员 李森
8月31日,记者从唐河县法院获悉,日前,在唐河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随着原告沙某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又一起由房屋征收引起的行政争议画上了圆满句号。“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在这起行政案件中得到充分诠释。
2025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法检合力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魏某某诉河南省某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房屋征收案入选,该案由唐河县法院审理并最终妥善化解争议。
一起看似普通的房屋征收差价争议,基层法院是如何在程序走完与实质解纷之间找到最优解的?其背后又沉淀出哪些可复制的基层经验?
一起超面积安置定价之争
2013年,唐河县政府实施县城文化路西段旧城改造,魏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按补偿安置方案应获产权置换面积190.47平方米。2019年选房时,魏某某选定两套住房,面积合计241.43平方米,超出应调换面积50.96平方米。就超出部分如何计价,魏某某与唐河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产生分歧:双方同意其中10平方米按2013年方案每平方米2200元补齐差价;对其余40.96平方米,征收部门则依据选房方案,要求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购买转让。协商不成,魏某某于2020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
唐河县法院一审认为,因2013年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政府收取超出安置面积的补偿价格与其后的市场价差额过大,为协调矛盾,唐河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后出台《选房方案》的上述规定符合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魏某某有关交易标准的诉求缺乏依据;且该中心已向魏某某双倍支付延期交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至2017年12月25日,遂判决县城市更新中心支付魏某某2017年12月26日至交房之日2019年12月25日的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3072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因魏某某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2023年8月,唐河县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同类案件已有按每平方米3000元支付增加面积款的生效判决,建议参照再审。
至此,当事人面临选择:是走再审程序,还是另寻化解路径?
进入再审并非最优解
表面看,进入再审、撤销原审、重新判决,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常规动作。但县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复盘认为,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从来不是为诉而诉,而是解决实实在在的权益争议。若径行再审乃至后续可能的上诉、执行,魏某某的合法征收利益虽最终也可能实现,却要再经历一轮程序运转,与案结事不了的旧疾无异。
基于此,办案团队一致认为:力争在再审程序前妥善处理,才是对群众权益最及时、最有效的保障,同时也能为同类案件提供司法指引,减少诉讼发生。
破局的“三把钥匙”
非诉实质化解,难在打破“程序惯性”与“责任顾虑”的双重桎梏。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化解绝不是是非不清、对错不明的和稀泥,而是以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统一为前提,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群众满意、政府支持的最优解。该院的探索,可以概括为“三把钥匙”。
统一理念,跳出就案办案。承办团队形成共识——案件办理不能止于程序走完即结案,而要兼顾个案化解与类案调处、权利救济与源头规范。面对当事人的多年积怨与合理诉求,法院没有简单启动再审,而是把快速兑现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履职核心标尺。
解除行政机关后顾之忧。承办团队调研发现,行政机关在实质化解中不够积极,深层原因在于:没有司法裁判背书,担心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会被追责。这恰是基层行政争议化解的“老大难”。该院将这一化解难题层报南阳市中级法院,以该案为切入点,推动南阳市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台《关于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中实行激励担当容错免责的意见》、南阳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以制度为一线经办人员“松绑”,鼓励行政机关敢担当、勇纠错。后顾之忧一解,行政机关参与化解的积极性明显提升。
多元协同,凝聚合力。该院依托唐河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会同检察机关、府院联席办,引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专家咨询委员会,召开府院联席会,共同研讨类案裁判尺度、反复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参照类案生效判决标准签订和解协议。2024年7月,付款交房全部完成。一条“多方参与、优势互补、衔接顺畅”的一体化解纷链条由此成形。
据了解,该案的价值,不止于化解一案。基于法院与行政机关会商达成的同类争议化解共识,一批潜在行政争议在诉讼之前即获化解。这正是“首案示范、以点带面”——以一案的妥善化解,带动一域一类案件的非诉实质化解,把矛盾化解在成讼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