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玩火致人亡 三方父母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0-09-01 10:46:31


俩少年玩火,导致一位4岁男童被烧亡。91日,从邓州市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被告王小军的法定代理人王涛、王云赔偿原告王海、陈娜62346.60元。

2009109下午230分左右,王骏(王海、陈娜之子,生于200510月)、王小军(王涛、王云之子,生于199512月)和王扬(王杰、姜梅之子,生于199512月)在一堆包谷秆里玩耍。后来,王小军从家中拿来打火机和蜡烛,用打火机点燃蜡烛后,与王扬共同玩火,王骏仍在旁边玩。结果,火点燃包谷叶,引发大火。王小军和王扬跑出火源,王骏因未能跑出被烧亡。事故发生后,王海、陈娜和王小军家、王扬家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201047,王海、陈娜诉至法院,要求王小军、王扬两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3万元。

经调解,王扬的父母赔偿二原告3万元,二原告撤回对王扬的诉讼请求。王小军家未能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该院审理认为,事故的发生,三方父母均有责任,二原告、王小军家、王扬家分别应负20%45%35%的责任。王扬家本应按比例赔偿原告48491.8元,因两家达成调解协议,该部分费用按双方协议处理,超出3万元的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最后判决王小军的父母赔偿原告6234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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