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法院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王某(女方)与被告杨某离婚,王某给付杨某经济帮助20000元。
1998年9月,王某与杨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结婚,2000年2月23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王某与杨某吵架后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双方没有联系。2008年9月,杨某在前往县城途中被一俩货车撞倒致残。今年4月2日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2007年便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经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予准许。但被告在婚内期间被车撞致残,系四级残疾,考虑到杨某离婚后的生活状况,结合原、被告的收入实际及本地实情,酌定由原告王某给付被告杨某经济帮助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