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交了保险费,自燃损失理应赔。9月1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卫生院救护车自燃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81200元。
2009年10月1日昝岗乡卫生院为自己的救护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附加险。2009年12月18日,该车运送一转院病人时,因电线短路引起自燃,致车辆全部损毁,并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毁,赔偿路政损失6400元。事故发生后,卫生院就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为此支付查勘费800元,火灾鉴定费10000元。卫生院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该车属于自燃,需适用自燃附加险,应扣除免赔率20%,另外6400元路面损毁责任不予理赔。双方对理赔数额争议较大,随后卫生院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理赔各种损失共计83376元。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承保车辆因意外发生自燃,属于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承保事故。保险公司认为应依自燃附加险理赔,在基本险合同中,已承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的附加险,对保险公司的辩解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