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丰景)随着微短剧兴起,不少人将之作为投资项目,相关纠纷接踵而来。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微短剧投资的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6月,吴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某某短剧托管协议》。双方约定,吴某向某网络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万元,用于购置100台虚拟设备;某网络公司负责“某某短剧”项目的整体运营,每月向吴某支付不低于投资额30%的分红(即每月不低于3000元),合同有效期1年。双方还特别约定,受托方在短剧平台搭建好后台、账号满载运行的情况下,承诺4个月内保本;若4个月内因运作失误或技术问题导致收益未达到协议分红金额,双方终止协议,受托方退还委托方本金差额。
签订协议后,吴某依约支付技术服务费1万元。然而,某网络公司支付首月分红3200元后便停止运营,既未继续支付款项,也未返还本金。吴某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要求某网络公司返还本金1万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投资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收益,不参与资金使用方的经营管理,借款人需按照约定还本付息,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本案中,吴某的收益未达到协议分红金额,双方终止协议,某网络公司应退还吴某本金差额。双方的约定以“投资”“托管”为名,承诺4个月内保本,即无论盈亏,吴某按照协议约定均享受回报,明确排除投资方的风险承担义务,这一约定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因此,应认定吴某与某网络公司之间成立借贷合同关系,并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款项返还金额,双方约定每月分红不低于30%,但未约定具体的利息标准,即利息约定不明,而且在协议签订后4个月内,吴某仅收到3200元,并未回本,因此,根据协议约定,双方终止协议,某网络公司退回吴某本金差额。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网络公司退还吴某6800元。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