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出资40万元入股混凝土企业却未完成股权登记,投资人离世多年后,其家属持入股收据起诉公司索要投资款,案件牵扯隐名股东、股权转让遗留债权多重矛盾。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丰景找准各方债权债务突破口,妥善化解商事矛盾,为企业纾困解难。
2018年8月,王某向杨某支付40万元,拟入股某混凝土公司。杨某系该公司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其妻张某为显名股东,代为持有相应股权。杨某遂以公司名义向王某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王某入股款40万元”,但此后该公司未将王某登记为股东,也未办理任何股权变更手续。
2020年4月,杨某、张某等人将某混凝土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深圳某公司,双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杨某与张某共同享有和承担。同年,王某死亡。2025年,王某妻子胡某在整理家中物品时发现上述40万元入股款收据,遂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混凝土公司返还40万元入股款。
案件受理后,张丰景认为,该案系商事投资纠纷,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投资者权益保障和市场主体交易信心,遂将“调解优先、柔性解纷”原则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
经查,案涉债务发生于杨某、张某持股期间,张丰景依法通知二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首次调解中,某混凝土公司认为自身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入股协议,公司未实际收到40万元款项,也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故不应承担返还义务。张丰景深入梳理关联矛盾,发现杨某、张某与某混凝土公司之间因股权转让前的两笔债权尚存争议,其中一笔杨某已另案起诉,另一笔亦在诉讼准备中。张丰景进一步核实发现,某混凝土公司确实欠付杨某、张某两笔债权款项。
张丰景以此为突破口,一方面厘清杨某、张某与某混凝土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劝导双方在本案中就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并处理,避免多次诉讼让双方承担更多的费用及时间成本。在确定某混凝土公司同意偿还欠款的情况下,张丰景积极与杨某、张某进行沟通,促使二人同意将该两笔款项直接支付给胡某,避免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另一方面,张丰景向胡某释明,虽然案涉款项系由某混凝土公司出具收据,但王某未被登记为股东,且所涉款项实际由杨某收取,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为杨某。现某混凝土公司及杨某均已同意将两笔债权款项由某混凝土公司直接支付给胡某,某混凝土公司也具备相应履行能力,这为其权益实现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
经过张丰景释法明理,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杨某、张某向胡某退还股权款,由某混凝土公司直接向胡某支付,胡某收到款项后解除对某混凝土公司的保全措施。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