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擎轰鸣、尘土飞扬,沙滩车越野成为城郊热门户外体验项目。但高速驰骋、冲坡越野的乐趣背后,暗藏不容忽视的安全风险,一旦“翻车”,责任如何划分、损失谁来承担,往往争议激烈。游客签下《免责协议及游客须知》,是否就意味着“风险自担”?经营公司事后申请注销,能否“一注了之”?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清晰划分安全保障义务与游客自身注意义务的责任边界,为高风险游乐行业规范经营和游客理性参与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胡某付费参加某娱乐公司组织的沙滩车越野活动,并在活动前签署了《免责协议及游客须知》。骑行过程中,胡某驾驶跨骑式沙滩车驶入坑池区域。现场工作人员多次高声提醒其减速慢行,但胡某并未理会,反而持续猛踩油门,试图高速冲坡。刹那间,车辆腾空离地后落地失衡,落地时后轮发生滑移,胡某直接从车上坠落摔伤。经送医诊断,胡某多处尺桡骨骨折,伴随全身软组织损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确定,胡某误工期27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50日,支出鉴定费600元。案涉娱乐公司事前已投保两份保险,分别为A财险公司公众责任险(含娱乐设施责任保险)、B财险沙滩车游客意外险。事故发生后,B财险已向胡某赔付医疗费、住院津贴共计四万余元。该娱乐公司由芦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二股东于2024年10月申请注销公司。因后续伤残赔偿、误工护理赔偿等核心事宜,游客、经营者、保险公司三方分歧巨大,协商未果,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经营者及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坑池斜坡长期被游客用于冲坡体验,路面已形成清晰固定的车辙,经营者明知该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未采取围挡封堵、隔离警示、专人管控等措施,场地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同时,案涉沙滩车未配备安全带这一关键防护装置,而安全带能够在车辆腾空、滑移时固定驾乘人员,是降低摔落风险的核心设施。经营者提供缺少核心防护的车辆,属于安全保障义务重大缺失。此外,面对胡某持续危险驾驶行为,现场工作人员仅作口头提醒,未上前制止、叫停车辆,现场管控流于形式。
针对经营者提出的“已签免责协议无需担责”的抗辩,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免责协议预先免除。该免责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免除法定责任的法律效力。
同时,法院充分考量游客自身过错。沙滩车越野属于带有风险的户外运动项目,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也具备一定驾驶经验,且事前已阅读签署安全须知,知晓上坡匀速、下坡减速操作规范。在同行人员及工作人员多次提醒危险的情况下,胡某仍执意加速冲坡,放任危险发生,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是引发事故的重要诱因,自身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保险与主体责任争议,法院认定:A财险公司主张事故属于免责情形,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电子投保环节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抗辩不予采纳;B财险赔付的人身意外险属于独立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侵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主张返还理赔款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可另行主张。案涉娱乐公司在纠纷未了结时注销登记,其赔偿责任依法由股东芦某、王某承担。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法院认定经营者与胡某过错大体相当,酌定各承担50%的责任,最终判决A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胡某各项损失共计25088.51元。
法官提醒
一纸免责协议,免不掉法定安全责任;一次任性冲坡,也冲不掉自身注意义务。本案判决明确,高风险游乐活动中,经营者安全底线不可失守,游客也不能无视规则任性冒险,各方均需对自身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者开展沙滩车等高风险游乐项目,不能依靠格式免责协议转嫁法定安全责任。应当配齐安全带等防护装备,排查场地危险点位,安排专职安全员现场值守,发现危险骑行行为第一时间制止,落实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杜绝“重收费、轻管理”。
游客参与刺激性户外项目,切勿一味追求刺激。参与前仔细查看车辆防护设施,认真阅读风险告知;游玩期间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拒绝危险操作,对自身安全保持审慎注意。只有双方都敬畏规则、各司其职,才能共同筑牢安全防线,让户外体验既充满乐趣又安心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