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报道:未保价快递丢失 最高赔千元? 法院:格式条款未经提示不生效

发布时间:2026-10-08 09:46:16


    □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海锋  本报通讯员 田姗姗 王香菊

    基本案情

    今年3月27日,甲某通过某小程序下单,将服装、皮带等个人物品从某小区寄往别处,实重12.5公斤,支付运费67元,未选择保价。次日,快递进入配送环节后,快递员多次拨打甲某电话未接通,于15时将快递转至第三方快递代收点代收。

    甲某通过某小程序申诉称,快递内有品牌衣服、皮带、钱包、鞋子等,实际价值约5万元,要求某快递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并退还运费67元。某快递公司不同意上述请求,辩称:快递由第三方快递代收点代收,不能证明快递公司存在丢件过错;即便认定丢件过错,按照服务协议,“未保价快递丢失限赔不超过1000元”;甲某下单时仅填写“服装”,未声明价值,无法核实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甲某诉至新野县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发票、订单详情、支付账单、销货凭单等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快递中有甲某购置的3件总价值为1.07万元的羽绒服、两件总价值为1.12万元的皮衣、价值为2519元的皮带、价值为1819元的外套、价值为980元的马甲背心、两件总价值为1539元的卫衣,其主张的其他物品无证据证实;案涉快递于3月28日15时被转至快递代收点代收,无甲某本人签收记录,与约定地址不符;协议限赔规则置于某小程序“寄快递”勾选框或协议文本中,但某快递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下单前以独立弹窗、强制阅读、加粗标识、语音或人工告知等方式向甲某展示,亦未证明已就“未保价最高赔1000元”作出特别说明。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下单、快递员揽收承运,双方快递服务合同成立。承运人有义务将快递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运输中灭失原则上应承担赔偿责任。“未保价最高赔1000元”系被告某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涉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现某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条款系下单前自动弹出强制阅读的条款,故某快递公司对该条款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寄件人不具有约束力。

    同时,按过错分配双方责任,某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在约定地址交付,而将快递转至第三方快递代收点代收,中转管理不当系灭失直接原因,承担主要责任;甲某寄递高价值物品仅在面单填“服装”,未告知具体品类、品牌、价值,未主动保价,且配送当日多次未接听电话、未及时取件,未尽通知与合理审慎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以下判决:某快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甲某财产损失及运费共计1.3万元,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限赔条款有效以“合理提示”为前提。快递公司拟制“未保价最高赔××元”等格式条款,必须以加粗、弹窗、独立阅读、人工告知等显著方式提示保价与限赔内容,并保留证据。线上下单仅放一个勾选框、协议埋在多层页面中,诉讼中又证明不了强制展示的,寄件人可主张该条款不属于合同内容。

    损失不是“主张多少算多少”。寄件人主张实际价值,应提交购买发票、订单、支付记录、销货凭证等;高价值物品未申报、未保价,面单仅写“服装”等笼统名称,法院会结合其未尽通知义务酌情减轻快递公司责任。

    配送末端违规转交要担主责。约定上门或约定地址交付,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将快递放置第三方快递代收点,且无本人签收,属于履约不当;若快递就此灭失,承运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寄件人留错地址、长期不接电话、不及时取件,亦可能自担相应比例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 2026年10月08日《 河南法治报 》 第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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