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 报道: 无人机撞伤行人 应该由谁来担责 法院判决:无人机设计无缺陷,操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26-10-09 09:36:01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依新)一架农用无人机在工作过程中因电量不足被迫强制降落,螺旋桨破碎,击伤行人,伤者花费治疗费59万余元,应该由谁赔偿?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厘清各方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4月26日上午,王某骑电动车经过新野县的一条田间土路。不远处,张某正操控一架T60型农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张某把无人机放在土路上,将飞行模式设置为“航线模式”——只要预先设定好起飞点、飞行路线和返航点,无人机便全程自动运行。

    无人机返航时,达到二级低电量阈值,触发智能低电量强制降落,王某恰好骑着加装了遮阳棚的电动车经过降落地点。张某发现王某后,立即用遥控器向上推杆,试图让无人机避开王某。就在此时,无人机螺旋桨叶片与王某的遮阳棚发生碰撞,桨叶破碎后击中王某面部。

    受伤后,王某被送至医院行左眼眼球内容物剜出加义眼台植入术。经鉴定,王某左侧眼球缺失构成七级伤残、面部损伤遗留瘢痕构成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面对巨额赔偿,张某将无人机生产厂家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中,张某提出:案涉无人机在尚有电量时无法向上爬升、无法避障,不符合《适航标准》的要求,属于设计缺陷,应由生产厂家担责。无人机生产厂家辩称,案涉机型已取得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经检验合格出厂,用户手册载明的避障功能为“水平全向及上方避障”,并已提示雷达及视觉系统存在探测盲区,产品不存在缺陷,损害系张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无人机已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证明其设计与制造符合国家相关适航标准。案涉无人机飞行数据显示,张某操作杆输入时间仅0.3秒,而农用无人机自身体积、重量巨大,其物理特征决定了0.3秒内不可能由下落转为上升。据此,法院依法认定案涉无人机不具备下方避障功能属于当前技术水平下产品设计的合理边界,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产品缺陷,生产厂家不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张某作为取得农用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的专业人员,作业时未保证作业区域无人员通过、未放置安全警示牌或隔离栏且从操作无人机抬升到发生碰撞仅间隔2秒,未尽到观察周围环境以确保安全的义务,其作为专业人员对安全的疏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航空无人机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限额内赔偿王某20万元,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01785.28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⑥3

文章出处:2026年10月9日《南阳日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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