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张天一)“我一直以为谁用地谁出钱,没想过‘茄子一行,辣子一行,各是各的事’,今天弄懂了‘合同相对性’这个法律概念,以后还要多学法律知识。”一起土地租赁纠纷调解结束后,被告赵某感慨地对调解工作人员说道。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赵店法庭联动乡镇综治中心、司法所、村委会,成功调处一起积压多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15年,赵某和李某达成土地租赁约定,赵某承租李某的10亩土地种植果树,每年租金6000元。协议订立之初,赵某按时付清首年租金。自第二年起,赵某开始拖欠租金,当年仅支付5500元,第三年支付4000元,之后便不再缴纳租金。期间,李某多次上门催缴租金未果,矛盾不断积累,李某一度打算自行砍掉地里果树,双方冲突一触即发。协商无望之下,李某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查明,赵某承租土地后,擅自将土地转租给第三方。因第三方没有向赵某支付钱款,赵某便以此为由,拒绝向李某缴纳租金。承办法官考虑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资源,该案矛盾历时久、双方对立情绪激烈,如果简单一判了之,难以从根源化解矛盾,遂联动乡镇综治中心、村委会共同参与调解工作。
调解现场,承办法官向赵某释明法律: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李某与赵某。赵某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另一层独立法律关系,第三方不给付租金,不能作为赵某拒付李某租金的理由。赵某长期拖欠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赵某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综治、村委工作人员同步对双方开展情绪疏导,耐心劝解,逐步消除分歧。在多方合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放下争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起僵持数年的土地租赁纠纷圆满化解。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