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驾车越野受伤 引发一场赔偿纠纷 法院依法认定:娱乐公司与驾驶人各承担50%责任

发布时间:2026-10-13 10:35:47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牛娅)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驾车越野活动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为高风险娱乐行业和参与者敲响警钟。

    2023年3月,胡某付费参加某娱乐公司组织的沙滩车越野活动,并在参加活动前签署了《免责协议及游客须知》。在越野活动中,胡某驾驶跨骑式沙滩车驶入坑池区域,现场工作人员多次高声提醒胡某减速慢行,但胡某不予理会,持续猛踩油门,试图高速冲坡,导致车辆腾空离地后失衡,胡某从车上坠落受伤。经诊断,胡某多处骨折,并伴有全身软组织损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

    某娱乐公司事前已投保两份保险,分别为A财险公司公众责任险(含娱乐设施责任保险)、B财险公司沙滩车游客意外险。事故发生后,B财险公司向胡某赔付了医疗费、住院津贴共计4万余元。某娱乐公司由芦某、王某共同出资成立,两人于2024年10月申请注销该公司。因后续伤残赔偿、误工护理赔偿等事宜协商未果,胡某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要求经营者及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卧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案涉坑池斜坡长期被游客用于冲坡体验,路面形成固定车辙,经营者明知该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案涉沙滩车未配备安全带,经营者存在安全保障义务重大缺失;面对胡某的持续危险驾驶行为,工作人员仅口头提醒,未上前制止、叫停车辆,现场管控流于形式。针对经营者提出的“已签免责协议无需担责”的抗辩,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免责协议免除。

    同时,沙滩车越野属于带有风险的户外运动项目,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前已阅读并签署《免责协议及游客须知》,但在同行人员及工作人员多次提醒危险的情况下,胡某仍执意加速冲坡,放任危险发生,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保险与主体责任争议,卧龙区人民法院认定:A财险公司主张事故属于免责情形,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电子投保环节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抗辩不予采纳;B财险公司赔付的人身意外险属于独立保险合同关系,与该案侵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某娱乐公司在纠纷未了结时注销登记,其赔偿责任依法由股东芦某、王某承担。

    最终,卧龙区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与胡某各承担50%责任,判决A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胡某各项损失共计25088.51元。②3

文章出处:2026年10月13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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