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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贾舒然 黄巍巍)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桐柏县某小区业主汪某将车辆停放于小区的消防通道上,车辆紧邻楼栋外墙雨水管破裂,低温环境下形成的冰条坠落,砸损车辆。汪某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机动车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
事故发生后,汪某将受损车辆送至4S店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3500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全额向汪某赔付上述维修款项。保险公司认为,此次车辆受损事故系某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疏漏所致,遂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案系建筑物设施坠落引发的财产侵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人,负有对楼栋外墙雨水管等共有设施日常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置的法定义务。该案中,该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修复破损雨水管,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规避坠物风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汪某的财产损失与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汪某将车辆违规停放于小区消防通道上,占用公共应急通道,汪某未尽到合理的财产安全注意义务,违反小区管理规范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向汪某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有权在赔付金额范围内,向事故过错方即物业公司主张赔偿。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事故成因及损害后果,法院依法酌定:物业公司对汪某财产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