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为一名因工受伤人员讨回停工留薪期工资。
2020年7月,赵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赵某在工作时左手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间,某公司向赵某发放了7月和8月工资。9月,赵某提前返岗,某公司向赵某发放9月工资,并称其已返岗领薪,不应再享受剩余停工留薪期待遇,双方产生争议。
2025年4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09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168.5元。某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认为已支付过7月和8月停工留薪期工资,9月赵某已返岗,公司无需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且不认可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遂诉至社旗县人民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某公司虽不服仲裁裁决,但未对仲裁裁决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099.8元一项提起诉讼,故对该项予以确认。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依据《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赵某享有3个月停工留薪期,即2024年6月20日至9月19日。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待遇,不以是否提供劳动为前提。赵某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无论出于自愿还是用人单位需要,均是赵某付出额外劳动表现,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其整个法定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的义务,且赵某在返岗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用人单位除需支付赵某返岗工作期间的正常劳动报酬外,还需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关于具体数额,社旗县人民法院通过合法计算,认定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31383.75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限期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09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383.75元。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