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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小聪)“法官,我愿意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请帮我联系李某,我给款转给他。”日前,镇平县人民法院贾宋法庭化解了一起因玉米收割机作业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王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2025年11月6日,王某在驾驶玉米收割机作业时,因收割机陷入泥地,便邀请李某前来协助。李某完成协助后并未离开,而是在一旁观看。王某又联系其朋友驾驶另一辆收割机救援,其间,拖曳收割机的钢丝绳突然脱钩,伤及李某眼部造成损害。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责任产生分歧。王某认为,李某在危险区域停留、未及时离开,对损害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不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则认为,自己应王某邀请前来帮忙,王某的钢丝绳没有固定好,自己受伤后果应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承办法官高磊经依法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王某作为被牵引车辆的所有人和牵引作业的发起者,其负有确保钢丝绳完好、连接牢固的根本安全义务。钢丝绳在牵引过程中脱落,直接证明了其挂绳固定不牢固的重大过失。王某完全有能力也应当预见到钢丝绳绷紧状态下脱落可能造成的严重危险,未对一旁的李某采取有效隔离,未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常年从事农业生产的成年人,对收割机田间作业特别是陷入泥地后强力牵引这一非正常作业状态所蕴含的风险,应有基本认知。李某在钢丝绳旁边近处观望,该距离远低于一般理性人在此类风险场景下应保持的安全距离,将自己置身于可预见的危险范围之内,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疏于防范的过失,该行为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高磊综合考虑本案事故发生经过、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90%责任,共计7万余元。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