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购车签订协议 订金改定金遭赔偿

  发布时间:2010-09-03 11:14:30


92,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唐河某运输公司赔偿李某订金损失的一半10000元。

李某为了取得车辆能挂靠唐河某运输公司的运营权,于2008411日与运输公司签订购车协议,李某依协议约定向运输公司交纳订金20000元。414日,运输公司又与郑州某汽贸公司也签订了购车协议,并交纳定金20000元,不提货定金不予返还,其他约定的内容同李某签订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一致。之后李某未再向运输公司交纳任何购车款项,运输公司也未再向汽贸公司交纳任何购车款项。20086月中旬,李某从南阳某公司另行购置了所需的车辆。李某向运输公司追要订金,运输公司以李某违约不予返还。于是李某将运输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两份协议内容基本相同,从协议内容可以看出李某与运输公司所签的买卖合同,实为委托合同,合同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运输公司超越委托指示,在与汽贸公司签合同时把20000元订金约定为定金,运输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李某另行购车的行为导致运输公司与汽贸公司所签合同无法履行,造成运输公司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合同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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