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陈秀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陈秀系新野县王集镇人。陈秀之夫归义与归平系亲兄弟,两家为祖宅纠纷积怨颇深。2009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陈秀两次将归平家放在祖宅上的柴火垛推倒,归平夫妇到其嫂陈秀家理论,两家遂发生厮打,被告人陈秀拿一根木棍将弟媳赵玲打伤。经法医鉴定,赵玲肢体部的损伤为轻伤。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秀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陈秀辩称其主观上不是故意伤害赵玲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秀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持木棍殴打他人,能够伤害他人身体,却持木棍连续殴打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赵玲肢体部轻伤,其行为表明被告人陈秀主观上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其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秀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证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