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成功执结了一起涉小微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12月16日,田某向某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货款共计5万余元。双方约定于施工结束后付清。施工完毕后,田某却未按约定付款。经建材公司多次催要,田某始终推诿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建材公司遂向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判令被告田某归还货款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田某未能按期履行,该案于2026年4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向田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询,依法对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了查控措施。执行中,田某主动向执行干警说明情况:其从事砂石料经营,前期垫资大、货款回笼慢,周转资金多沉淀在原料库存之中,一次性筹措5万余元现金确有困难;同时表示自己从事砂石料经营,愿意用仅有的库存砂石料折价抵偿欠款。
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执行干警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面协商: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如实说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金履行能力及财产处置的现实周期;另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释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某将其经营的石子原材料,按照一车800元的价款折算,由田某将相应数量的石子原材料交付给某建材有限公司,用于抵偿本案全部债务。
随后,在执行干警现场监督下,双方对石子原材料逐车清点、交接,抵债标的物全部交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到实质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