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只在微信群里接指令、按公司安排到4S店直播卖车,工资由公司转账并备注“工资薪金”——这样的主播和传媒公司之间算不算劳动关系?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案,穿透合同形式、依实际用工事实作出认定。
2025年4月起,高飞(化名)通过某传媒公司到4S店开展直播,介绍汽车、引流客户。日常工作由公司主导的微信工作群发布指令、安排培训,直播文案由公司准备,高飞不需自带设备。某商贸公司及某传媒公司先后向其转账,备注"5月份工资""工资薪金",并有底薪保障。2025年12月,高飞被告知停播。
因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高飞以某传媒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双方于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传媒公司支付拖欠克扣工资15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582元及经济赔偿金4200元。传媒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主张双方系居间、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形,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传媒公司是否应支付拖欠工资及各项赔偿。法院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从主体资格和人身、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综合审查:双方主体适格;公司通过微信群发布工作指令、安排培训、提供直播文案,高飞接受公司劳动管理;公司定期支付工资并有底薪保障,报酬具有劳动对价性质;直播服务属于公司经营范围,高飞的工作构成公司主营业务核心环节。法院指出,新就业形态下三重从属性呈现新特点,判断劳动关系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据此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传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工资标准、合同签订及解除原因负举证责任,其未能就扣款、未签合同归责及解除合法性举证,应支付拖欠工资15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582元、经济赔偿金4200元。
法官提醒
一些传媒公司、经纪公司或直播平台与主播不签劳动合同,而以合作协议、经纪合同替代,试图规避用工责任。对此,劳动关系认定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而应以实际用工事实为依据。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实质性的指挥控制,劳动者人格上受管理、经济上获持续报酬、组织上被纳入公司业务体系,就应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法官提醒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流水、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权益受损时及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