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雇主赔 合法分包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0-09-06 10:55:02


96,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雇主苏某赔偿雇员孙某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共计58664元,工程发包人、分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2008年河南油田某社区将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发包给广源公司,广源公司又将该工程的发包给众生公司,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同年92日,众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又与苏某签订施工协议,由苏某负责工程的施工。118,受雇于苏某的孙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搭建的防护支架倾倒从高处摔落致伤,住院122天,导致腰部九级伤残、尿道八级伤残。孙某遂将社区、众生公司、杨某、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等合计11万余元。

另查明, 2008年12月25广源公司经其申请被工商局依法注销,其有关工作人员及资产移交被告某社区管理。事故发生后,杨某已支付孙某医疗费50000元,并支付住院期间的生活费,苏某已支付医疗费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直接受雇于苏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苏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苏某应对孙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社区、众生公司、杨某作为工程的发包人、分包人,对于孙某的受伤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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