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宅基邻居相厮打 一人重伤一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0-09-07 10:20:22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发生纠纷,本应理智解决,却因冲动一人重伤,一人获刑。96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梁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梁天,系新野县上港乡人。201031213时许,被告人梁天与同村村民鲁香两家为宅基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鲁香的哥哥鲁兵一人到梁天家理论时,被其用剪刀扎伤腹部。经鉴定,鲁兵腹部的损伤构成重伤,胸部的损伤构成轻伤。经法庭调解,梁天一次性赔偿鲁兵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天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案发后,被告人梁天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证明其确实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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