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工地夹伤手 房主工头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0-09-07 10:35:55


两幼童在一建筑工地玩耍,房主李某的孩子将起重机电源打开,将另一孩童右手夹伤。建筑施工队负责人在停工期间安全防范措施不够,没有断开起重机电源应该承担责任;房主李某没有管好自己孩子致使幼童受伤,也应当承担责任。97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主李某和工头牛某共同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75元。

2009111下午,李某家正在建造的房屋因工人种麦停工。李某之子和7岁的冬冬在工地吊车旁玩耍。李某之子把吊车电源开关打开,把冬冬的右手夹伤。经诊断冬冬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不同程度缺损。冬冬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4753.16元。经鉴定,冬冬的右手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在支付给冬冬现金1050元后拒绝承担其他责任。牛某以自己无责任为由不予赔偿。冬冬的父亲无奈将李某和牛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赔偿。李某没有管好自己孩子致冬冬受伤,且受伤地点在其建房工地,应当承担责任;牛某在工人放假停止施工的情况下,安全防范措施不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冬冬的父亲未尽到监护职责,可适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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