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部队获得的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0-09-08 11:39:45


编辑同志:

我侄儿是四级士官,去年退伍回到家乡。他是某边防运输线上的优秀汽车驾驶员,先后获得价值9500元的手提电脑、摄像机物质奖,同时因公负伤造成八级伤残。退役时,部队给其发放伤残补助费、退伍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70多万元。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决定与妻子离婚,但女方提出,男方在部队获取的钱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分割一半。女方的请求合理吗?

河南  武晓

 

武晓先生:

你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在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基础上的家庭财产分割问题,对此法律有一些特殊的规定,现分别答复如下:

第一,首先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设备;(3)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上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内容,只要在以上范围内取得的财产,都应在离婚时依法分割。但《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收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是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以上规定,你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予所得的手提电脑、摄像机,是由于你在部队因业绩优秀所获得的个人奖励,带有明显的个人赠予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根据以上规定,对你提出的各项补助费用,首先应进行分类,只有在你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补助费用,计算出总额后,除以你入伍时的实际年龄与人均寿命79岁的差额,得出分割财产平均值,然后再结合你们夫妻存续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出的数额才是你们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应按照《婚姻法》的一般规定进行分割。由于你因公所造成的伤残补助费、医疗生活补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经以上计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补助费用后,超过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均属于你个人财产。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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