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借款案件,虽然是一个很普通的案件,但该案却体现出了依法执行与和谐执行相结合的执法理念。
侯xxx诉贺x借款纠纷一案,经南召县法院判决后,贺x即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造成该执行案立案后无法正常执行。
2009年9月份,申请执行人侯xx向法院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贺x已回来,并在县城附近郊区某处办了一个养猪场。执行人员多次来到贺x的养猪场,送达执行文书,做其思想工作,促其主动还款,但贺x表示资金都投在养猪场,暂无力执行。而侯xx情绪激动,极力要求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过了解,执行人员发现该养猪场只有贺x及妻子和年幼的孩子,如采取强制执行,可能会给养猪场带来大的损失,更不利于执行本案。经执行员做双方思想工作,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暂缓对被执行人贺x强制执行,待生猪出栏后,一次付清欠款。双方当事人对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