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岳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4年12月8日16时3O分许,岳某因用电问题与其所住村电工陈某某发生纠纷,酒后到村南鱼池边,持刀将陈某某的面部、左胳膊砍伤。经鉴定,陈某某面部的损伤为重伤、左上肢的损伤为轻微伤。2O1O年1月25日,被告人岳某到公安部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岳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