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二十三万 被判三年并罚二十五万

  发布时间:2010-09-14 10:30:57


占用耕地开办制砖窑场,在财税人员多次催缴下仍拒不申报缴纳税款。913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以逃税罪判处拒不缴税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春季,社旗县陌陂乡的李某在邻乡马蹄村开办一土制砖的窑场,该窑场占地面积10475平方米,应缴纳耕地占用税23万余元。随后县农税局和财政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多次向李某下达耕地占用税通知书和催缴通知书,但其拒不申报缴纳,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缴纳税额的100%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而拒不申报,不缴纳应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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