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业余时间义务咨询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0-09-14 18:00:13


正在深入开展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活动,遏止和稳定了严峻的信访形势,助推了社会和谐发展,同时也有效缓解了人民法院立案数量,减轻办案压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树立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良好形象。如何把这些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并把它贯穿到案件审判、法制宣传和日常工作生活中,笔者在实践中认为,法官在八小时以外、节假日业余时间进行义务咨询,利大于弊,应加强引导疏导,扬长避短,允许和提倡。

今年8月,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王某建房,承包人马某安排正在装修的刘某烧开水,由于刘某违章操作,触电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刘某妻子离异,儿子尚小,家境十分困难;承包人家在农村,生活也不富裕;房主有工作,其妻务农,两个小孩读书,为建新房借有外债。面对天灾人祸,死者家属大哭大闹要告状,承包人和王家焦虑不安,便到近邻的一法官家进行法律咨询。法官丢下家务听完事故的发生经过,一边向他们宣释有关法律规定,一边帮助分清责任和算细账:如果立案判决,赔偿额在30万元左右;刘某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额在15万元上下,最好是双方协商分别承当其赔偿额。后经过村组调解,三方达成了协议:赔偿受害人135000元,其中王某赔偿60%,计81000元,马某赔偿40%,计54000元。二人很快付清了赔偿款,协议已生效,受害方第三天就料理了后事。

此事无经诉讼,赔偿到位,人葬事了,平息了纷争,化解了矛盾,不但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缓解了法院判审的压力,而且促进了人与人和家庭与社会的和谐。这一事件圆满处理与这位法官热心做工作分不开。当笔者采访时他直截了当说,利用一切机会,在为案件保守核心机密的情况下,用公心和热心进行法制宣传,调解社会矛盾,是我应该做的事情!现在法官在八小时以外有纪律约束,如禁止私下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出入公共娱乐场所等,这是指特定情况和特定环境,而且有其特定意义,理应自觉遵从。但在八小时以外、节假日(囊括办公时间)进行义务咨询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业余时间,法官们利用同群众、朋友、亲戚、熟人等广泛接触的机会,尤其发生在眼皮下的纠纷后找上门的咨询,不失时机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释明法律,算诉讼帐,讲利害关系,调解协商,化解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量减少案件进入法律程序。让我们在业余时间伸出法援之手,使人民法院能够集中更多精力办大案要案,更好地履行执法为民的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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