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客源,结伙殴打“对手”。9月15日,从邓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安某和宋某都经营邓州至某地的长途客运生意。2010年2月22日10时许,在邓州市某汽车站内,两人为争抢客源发生争执。宋某通过韩某纠集多人,持钢管等工具将安某纠集的陈某等人打伤。经鉴定,陈某之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宋某对民事部分已赔偿。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宋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