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使遭受雪灾 滥伐自留山上林木也犯罪

  发布时间:2010-09-16 09:56:51


915,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纵使遭受雪灾,滥伐自留山上林木也是犯罪,两名被告人落了个判刑又受罚的下场。

2010年元旦前,被告人宰某某与南召县南河店镇韩店村陈家庄组村民陈××协商后,以1100元的价格买下了陈××自家房屋周围自留山上的林木,该林木部分被雪灾压折。2010年元月份,被告人宰某某找到被告人余某某商议合伙砍伐其所购林木,后二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组织人员砍伐其所购林木,折合材积共计22.68立方米及幼树936株。

南召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宰某某伙同余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组织人员砍伐自留山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宰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在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另二被告人所伐林木部分属遭受雪灾后被大雪压折的林木,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宰某某、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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