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乡亲以和为贵,可被告人只因别人家的牲畜跑到自己家庄稼地里,凭着年轻气盛,与人争斗并砍伤他人,结果潜逃12年,9月15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落了个赔钱又判刑的下场。
1998年8月7日下午,当时19岁的被告人王天娱因同组村民李××家的猪跑到自己家庄稼地里,引起两家相互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天娱从家中拿出一把刀来,用刀将李××右胳膊砍伤,后一直潜逃。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李××右前臂创口长14cm,其损伤构成轻伤。2010年5月19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王天娱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被害人予以撤诉。2010年5月23日,被告人王天娱主动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南召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娱因琐事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天娱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天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