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就像一把锈锁,若要妥善解决,需要找到打开它的“金钥匙”,才能案结事了。
今年3月,我们庭受理了43起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系列上诉案件。这些案件不仅当事人人数众多,而且双方对立情绪强烈,在当地影响较大,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当事人上访。
原来,2008年,河南省社旗县的王某等43人与南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分别签订了《香山花苑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一次性付款或按揭方式购买了香山花苑小区的房屋。在办理交房手续时,王某等购房户要求房地产公司出示验收合格文件,但房地产公司迟迟没有拿出,有的购房户也就不再交纳剩下的房款。经多次协商,双方互不让步。
2009年2月26日,王某等43人以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交房构成违约为由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按购房合同支付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则以部分购房户未按期付款为由反诉,请求解除合同。
2009年9月30日,社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房地产公司向王某等购房户支付数额不等的违约金,并驳回其反诉请求。房地产公司不服,于2009年11月30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
考虑到这43起案件的绝大多数当事人住在社旗县城,为最大限度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我们决定把开庭地点放在社旗,同时注意把巡回审判与程序规范结合起来。
经过认真梳理,我发现这43起案件虽然案情十分近似,但由于当事人诉请的差异,加之诉讼标的各不相同,一审处理的结果也不同,上诉审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其中有两起为一审中原告已撤诉,被告反诉;5起为一审中原告没有撤诉,被告反诉;36起为一审中原告没有撤诉,被告也没有反诉。我决定按不同诉请把案件列为三类,分三组开庭审理。
3月23日开庭当日,我们驱车来到了社旗县法院审判大厅,多达数百人的旁听还是让我有点吃惊。我们按照既定的方案,先审理两起原告已撤诉被告仍反诉的案件。
庭审时,我们向上诉方说明,原告已撤诉,且在一审结束后双方已房款两清,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上诉人经考虑,当庭表示撤诉。由于准备充分,讲究技巧,不到3个小时庭审顺利结束。
对其他41起案件,我考虑当庭调解可能性不大,决定把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后,我当庭做了点评,不直接涉及案情,而是帮助当事人分别分析了对方的立场和难处,入情入理的话语,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
休庭后,我马上召集合议庭其他成员针对剩下的41起案件的不同情况,研究调解方案。决定先从房产公司反诉的5起案件入手,这5起案件虽案情较为复杂,但因当事方人数少,便于调解工作的开展,最后,再由这5起案件带动另外36起案件。
下午,我再次把双方叫到一起分析利弊,然后安排合议庭两位成员分头做工作。调解过程中,我们运用过错剖析法,针对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向他们释明各自责任的大小,找准解决矛盾的突破口,因案制宜地提出对购房户的赔偿方案,以一审判决违约金的数额为基数进行调整,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对其他案件,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待双方观点趋于一致时再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此外,我们还采取借助外力法,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充分沟通,借助基层法院的力量,帮助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25次在当事人和代理人之间穿梭、协调,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经过不懈努力,各购房户的补偿款不久便足额到账,拖欠的购房款已及时结清。至此,案件全部调解结案且自动履行完毕。
(三)
“我们非常感谢法官的工作,法院调解结案,使我们减少了诉累,都顺利住上了新房,权利得到了保护。”前不久,乔迁新居的王某等人激动地对我们说。
办完这起影响较大的系列案件,我们真切地感受到案件调解的不易。调解工作不仅要善于从法律上准确把握和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理清调解思路,提出最佳的调解方案,还要有一定的把握社情民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尤其是要真正地关心当事人。
我们到当事人住所地进行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缩短了法官和当事人的心理距离,为成功调解奠定了基础。同时,法官在调解时要有耐心和恒心,不能遇难就退。在调解过程中,曾经有几次当事人拂袖而去,不愿意继续调解下去,我们都耐心说服疏导,耐心等待转机,不轻易放弃。另外,调解案件不能唱“独角戏”,要善于发挥合议庭集体的力量,形成调解合力。当然,调解时讲究方法技巧则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起系列案,要不是针对不同案情采取先易后难、各个击破、“背靠背”等灵活多样的调解策略,案件能不能最后调解并顺利执行还真不好说呢。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