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法院经调研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制存在的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使合议制流于形式。目前,法院的办案人员普遍不足难以保障合议制的正常运行,“一人审案、三人署名”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是错案追究制影响合议制的功能发挥。 错案追究制一般只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缺乏对合议庭集体责任的追究。因此,承办人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往往对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及对审委会的决定曲意逢迎。
三是案件领导签发制消弱了对合议制的功能。 实行案件领导签发制,分管院长的意见往往起决定性作用,甚至取代了合议庭的意见成为判决的内容。
四是诉讼费交纳办法决定了合议制有名无实。在基层法院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基层法院为了规避诉讼费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的规定,在选择审理程序时,合议制成为首要选择,影响了办案效率。
鉴于此,新野法院建议
1.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加法官的数量,提高法官的素质。
2. 建立并完善法官保障机制,完善错案追究制。建立健全法官保障机制,明错案的标准,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调动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合议制的功效。
3. 逐步废除案件领导签发制度,当前,应探索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合议庭主审法官的审理案件机制。
4.健全合议庭评议案件程序机制,给每一个合议庭成员充分表明自己见解的机会,解决评议随意的问题。
5.大力加强法院经费保障,解决为了增加诉讼费收入而几乎“一刀切”采取普通程序导致合议制形同虚设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