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院墙无端被别人拆毁,院内也被杂物占据。9月21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事纠纷,判处李清在十日内恢复李明院墙原状并移走院内石块和树枝。
李明于2006年4月19日购买本村一村民平房三间,与李清成了邻居,2006年秋修建了大门和院墙,自成院落。2009年12月29日李清趁李明不在家,以李明所建的院墙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为由,拆毁李明家院墙3.3米,并在院内堆放了石块和树枝,使李明的房屋不能居住,在与李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明一纸诉状将李清诉至法院,要求恢复院墙原状,移走石块和树枝,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明购买他人的房屋后,修建了院墙,自成院落,已使用多年。该宅基地未经有关行政机关确权,李清便以李明占其宅基地为由擅自拆除院墙,并在院内堆放杂物的行为不妥,应恢复原状,移走杂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