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 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服刑期间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被告人杨中,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中,系新野县樊集乡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刑六个月。在服刑期间,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2006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中伙同符某、徐某、卢某(均另案处理)四人一起商量后,卢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新野县王集镇归集村东边田地里,盗割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电线11孔,总长1000多米,造成归集村黑光灯扑虫蛾不能使用。四人将电线拉至新野县城,以200余元卖给一收废品的。200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中在新野县看守所服刑期间,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中伙同他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在服刑期间,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