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假酒未销售 被判徒刑罪应当

  发布时间:2010-09-27 10:31:24


926,新野法院审结一起以次充好制造假酒案。被告人李中犯生产伪劣产品罪,被新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李中,系新野县城郊乡人。2009年年底至案发,被告人李中在其家中用绵竹大曲兑入五粮液酒瓶中和剑南春酒瓶中,制成假五粮液酒和假剑南春酒;用茅台迎宾酒兑入茅台酒瓶中,制成假茅台酒,共计价值174900元,接群众举报,假洒尚未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中利用以次充好的手段生产伪劣产品,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但生产的伪劣产品后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对产品管理制度有序进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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