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事帮忙烧伤自己 九级伤残获赔11万

  发布时间:2010-09-27 10:35:11


本组村民之母亡故,邻里前去帮忙,却不料晚上在按照农村习俗报庙返回的途中,由于制作火把用的竹筒爆炸,将自己烧成九级伤残,双方为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92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邦海(化名)等三兄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高志彬(化名)各项损失共计111574.26元(含已支付的26500元)。

原告高志彬,系河南省内乡县夏馆镇吴岗村某组人。200865日本组村民即三被告之母去世,请原告高志彬帮忙。200866日夜按照农村习俗报庙,原告负责举火把,在返回途中,竹筒火把爆炸,将原告烧伤。原告先后在南阳市南石医院、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94107.3元,住院96天。经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全身大面积烧伤。原告之伤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三被告共计支付给原告现金26500元。后为赔偿事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本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三被告埋葬其母,按照当地习俗,邻里理应予以帮忙,原告在办丧事帮工过程中被烧伤,三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却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自身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因而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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