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骗上面包车,殴打索财未果便要挟被害人妻子向指定账户汇款,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又以双方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为由提起上诉。9月26日,南阳中院终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2月,被告人李某伙同马某(另案处理)在市区某小区内将被害人马某某骗上一辆面包车,拉到偏僻地方后,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并索要钱财,马某某不允。李某便向马某某的妻子打电话,索要现金5万元,并要求汇款到指定账户,否则将对伤害马某某。马妻无奈向被告人李某汇款2万元。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式劫持他人,并以暴力威胁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不服,以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为由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审查后,发现并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