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喝酒后,欲乘车回家,却因拦车和他人发生争执,竟然拿出匕首,将他人刺伤,实属可恨。9月2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广(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年12月30日夜,被告人李广等四个人坐在一饭店喝酒,喝了两瓶白酒,喝完酒后,便到一KTV开了房间唱歌。晚9时许便想回家,被告人李广拦第一辆车没拦住,在拦第二辆车时,便立到出租车头跟前,出租车也停了,便用双手按着车头,说了司机几句。这时乘车人程某从车上下来,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李广用刀将被害人程某腹部扎伤后潜逃。2009年8月11日,被告人李广到内乡县湍东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另查明,民事部分双方已经调处。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广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广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且事发前因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广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