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0-09-29 14:56:34


 9月29,巴菲特和盖茨共同召集中国“慈善晚宴”,社会各界的眼球都聚集到中国富人和中国慈善的问题上来,并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捐不捐”或“捐多少”也成为街头巷尾民众讨论的话题。此前,由李连杰创建的国内著名私募慈善基金会--壹基金与中国红十字会的挂靠关系的争论,虽然最后以中国红十字会出面表态“双方继续合作”收场,但也暴露了中国民间慈善事业面临的尴尬和困境。这两起事情引起这么大的反响,说明社会对民间慈善基金未来走向的高度关注。我国的慈善事业已经到了一个必须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突破双重管理瓶颈的阶段。

一、我国慈善机构及慈善基金会的模式与发展

慈善机构是指具有一定组织性的个人、企业或社会团体,无偿的为弱势群体如残疾人等通过各种方式筹集资金,成立的组织通称慈善机构。

与西方人的慈善意识与他们的宗教信仰密不可分不同,中国人的慈善意识更多是受儒学思想和佛教文化的影响。因此,中国人一直以来都不缺少慈善意识和热情,乐善好施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已有之。我国主要有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宋庆龄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慈善机构捐助的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向受助者捐款捐物为主,也是中国大陆地区目前大多数慈善机构所采用的模式;而另一种为现金捐助和提供培训、看护、医疗、保健等服务并行,且其影响在日益扩大,香港地区影响最大的就是这种模式。

慈善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的一种形式。根据性质不同,我国国内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两种。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捐,而非公募基金会则无权向公众募捐。国务院20046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根据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有两大重要特征:其一是分级管理,如果要注册登记为全国性的基金会,必须到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为省级和地区性的基金会,则需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其二是双重管理,申请成立慈善基金会,首先需要找到可以挂靠的业务主管部门,其次要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部门都不是形式上的核准,而是实质性的审批。

二、壹基金问题暴露的我国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

2007年,由影星李连杰倡导发起的壹基金挂靠在有公募资格的中国红十字会名下,借助红十字会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募捐。这被外界称为“国内首次尝试的一种公益模式”。李连杰发表的关于“壹基金”面临关闭的言论引发了争论,虽然最后以中国红十字会出面表态“双方继续合作”收场,但也暴露了中国民间慈善事业面临的尴尬和困境。尴尬,是因为身份不明和法律结构模糊。壹基金实际上不是一个基金会,它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这种尴尬的身份,让它在很多方面都受到限制和质疑。困境,主要是由现行的民间慈善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导致的,而且带有普遍性。

按照我国现有的规定,民间机构要成为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最大的瓶颈就是找不到业务主管部门。很多业务部门会顾忌到它的“民间性”,不愿承担这个责任和风险,而民政部门又担心自身的监管能力不足。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活力、效率和公开透明度。所以壹基金要想转型为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必须挂靠在一个部级单位。即使找到了业务主管部门,也不一定能够登记注册成功,民政部门仍然有自由裁量权,有否决权。也就是说,登记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难度非常大。从理论上来讲,李连杰壹基金这种个人冠名的基金是不能开展公募活动的,但它又通过挂靠红十字会来向公众募捐。所以壹基金只能退而求其次,挂靠在中国红十字会下面成为一种进行公募的专项基金。在这方面,现有的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近年来的慈善事业有所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第一,慈善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募款能力弱。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成熟的国家比,我国基金会的数量少、规模小、作用有限。在美国,慈善组织达到150万个。这个数字,中国目前难以望其项背。在这数字中,基金会有9万多家。但这些基金会绝大多数都是私人基金会、家族基金会、企业基金会等。第二,慈善事业行政色彩太浓。慈善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应该是市场和政府职能的补充,而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基本上是政府部门的延伸。我国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慈善组织就如同一个新生儿,其本身就源自民政部门或是在民政部门支持下建立的,有的地方慈善组织甚至只是民政部门内部的一个“科室”,缺乏独立发展的空间。我国慈善组织注册登记采用的是双重管理体制,整个注册模式明显体现着政府选择的作用,削弱了民众参与的积极性。第三,慈善事业相关的立法滞后。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慈善组织的法律法规,这成了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现阶段民间的慈善募捐最需要的是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做保障。第四,慈善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慈善组织组织建设不完善,财务制度不透明,资金运用效率低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账目不透明,难免使捐款者的信任度大打折扣。我国慈善组织没有外部监管机构,仅仅依靠社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是不够的。

三、规范体制,尽快立法,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组织在当代中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是重要的分配机制、就业渠道和市民社会的凝合器。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慈善意识落后、慈善捐赠水平低、慈善组织数量少等诸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已经滞后于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现有的慈善法律制度中,存在慈善组织法律地位不独立、慈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相关慈善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以及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等主要问题,正是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慈善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

登记注册、公募资格、捐赠人和慈善机构的权益保障,都需要立法上的保障。国家应尽快出台《慈善法》,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民间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一,官办基金会要去行政化,提高效率;政府应逐步缩小对慈善组织的参与力度,要引导、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广泛、自由的发展空间,让慈善组织真正独立承担起民事责任。第二,减低门槛,解决民间慈善基金会登记注册难的问题,让民间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为公募基金会,适度竞争,激发活力;第三,在民间慈善基金会适度放开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美国每年由各种社会评估机构对募款机构进行评估,保证慈善机构的公开透明和项目绩效。英国则设立专门的慈善委员会监督管理慈善机构。这种由民政部门和社会力量、捐赠者和社会评估机构共同监督的模式可以大大提高监管效率。另外,对于慈善组织的大型义演义卖活动、街头劝募、上门募款,要有限制,必须得到政府的许可;而对于一般的募款,管理相对较松,主要靠社会力量监管。这种“抓大放小”的模式,可以让政府解脱出来,大大提高监管效率。第四,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捐赠者和社会公开经费收支情况。让捐赠者明明白白知道自己捐赠的每一分钱的去向。慈善组织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加强慈善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办事效率。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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