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拿着诉状到法院立案,法官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便可以立案登记。如今,在河南省南阳市两级法院,这种传统的立案方式前却多了一种选择——立案预登记。法官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案件有调解可能,并经当事人同意后,可暂时不办理立案手续而只进行立案预登记,然后引导当事人到相关机构进行调解。据悉,这是南阳两级法院为开展“调解年”活动所采取的又一新举措。
“预登记”促进案件调解
2月18日上午,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徐坪村的周某来到安皋法庭,状告同村村民石某,要求石某为儿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早在2008年10月的一天,周某的儿子在上学路上不慎掉入路边的一个石灰池中,双脚及小腿肚部分烫伤严重。经了解,该石灰池系石某为盖房所储备,石灰池四周未做警示标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周某立即将儿子送往南阳市南石医院紧急治疗,花去医疗费上万元。
待儿子伤势稳定后,周某到石某家里进行协商,要求对方支付所花医疗费,但遭到石某拒绝。无奈之下,周某才到安皋法庭要求立案。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安皋法庭庭长江毅轩接待了周某,认为该案件有调解可能,经周某同意后,法庭对案件做了立案预登记。随后法庭将这一案件委托原被告所在村的民调组织进行调解。
3天后,村民调委员会告知法庭,经村组干部到被告石某家中做工作,石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愿意向周家支付相应赔偿。石某的态度也取得了原告周某的谅解,考虑到石某家庭经济困难,周某仅要求石某支付2000元整,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立案预登记好处多多
对南阳中院推行的这一制度,南阳中院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王定认为,立案预登记制度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和河南省高级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在全省乃至全国均属首创。
立案预登记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只适用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和一般性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但不适用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身份关系和婚姻关系确认的程序等非诉讼类民事案件。
王定副院长介绍,立案预登记制度有以下好处:第一,立案预登记不收取诉讼费,可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第二,立案预登记的案件若能快速得到调解,不仅缩短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还节约了司法资源;第三,对于权利人来说,立案预登记还意味着诉讼时效中断,有利于保护其合法利益;第四,实现了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的有效衔接,发挥了法院和基层组织双重作用。
为了防止个别法院将本应该立的案件一推了之,造成新的立案难,南阳中院还出台了严格的监督措施,如发现法官该调不调,或者违背当事人意愿,该立的不立,将严肃处理。
据了解,南阳中院实行立案预登记制度,把调解延伸至诉讼前,并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促使一大批案件在诉讼前得以调解,取得了初步成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