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里糊涂汇错款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0-09-30 15:24:31


一公司的工作人员误将该公司的现金汇到他人帐户,他人拒不返还,由此引发一场诉讼。2010930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史某返还原告新野县某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现金4万余元。

2009122,原告新野县某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误将该公司的12万元现金,通过某银行新野县新甸营业所错汇至被告史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清镇支行红枫湖镇营业所开设的帐户上。后经原告追要,下余的4万余元被告未予返还。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经济往来,该笔款项是由于原告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错汇至被告的帐户上,被告取得该笔款项无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4万元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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