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国家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的优惠政策,伪造公章骗取贷款,得手后全部挥霍。10月8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丽(化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刘丽,系河南省内乡县人。2006年1月,被告人刘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王某的下岗证,假借内乡县城关镇某校教师刘某的名义,使用自己伪造的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某学校的公章,向内乡县下岗失业人员担保中心提供虚假的《第三人担保小额贷款协议书》,并使用虚假的刘某身份证复印件从内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骗取贷款1万元,被其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刘丽已将其骗取的1万元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刘丽在案发后已全部退出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